裁判文书详情

黄山市**有限公司与安徽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山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限公司及第三人黄山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东**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安徽东**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科学大道与红枫路交叉口富邻广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安徽东**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东**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安徽东**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