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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兴**限公司与吴**、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甬慈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宁波兴**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兴**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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