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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第**限责任公司与宣城飞**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宣城飞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第**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31.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5551.5元,由原告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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