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杨**、安徽鼎**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与被执行人杨**、安徽鼎**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六安**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二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汪**工程款227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29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清,被执行人安徽鼎**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安徽省**有限公司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720元,由杨**、安徽鼎**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明被执行人杨**、安徽鼎**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六*执字第010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