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池州金**售有限公司与安徽池**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金**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池**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初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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