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池州市**有限公司同意按和解协议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二初字第00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