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攀**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贵民二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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