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贵民二初字第0037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申融**限公司、陈**、尹**、尹**所有的价值56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向**申请解除对陈**在中国大**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租金15万元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陈**在中国大**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租金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