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智**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公司、刘*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智**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山东智**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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