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中铁十**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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