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市**房屋厂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槐执字第6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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