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卢福河、济南**力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2月18日以其欲与被告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261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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