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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山东百**限公司、卢福河、济南**力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卢福河、济南**力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2月18日以其欲与被告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261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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