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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济南市历**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济南市历**民委员会(简称北柴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东*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柴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3月4日签订了清淤工程协议,清淤工程费共计20062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北柴村委会只支付1万元,余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北柴村委会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北柴村委会支付原告朱**工程款10062元;2、被告北柴村委会赔偿原告朱**经济损失41052.96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计算,从1999年9月计算至2013年12月,合计170个月,每月241.488元,计41052.96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朱**减少了第2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北柴村委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北柴村委会(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1999年3月4日,被告北柴村委会与原告朱**签订《挖沟清淤土方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朱**承担清淤任务,机械运输、油料、机械维修由原告朱**负责,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元,按实际土方量进行结算,并约定于1999年农历9月底与原告朱**结清款项,如到期不结清,按所欠工程款的5%支付滞纳金。工程完工后,1999年4月10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工程总计土方量为10031立方米,工程款合计20062元。被告北柴村委会于1999年、2000年、2004年分期支付原告朱**共计1万元,余款10062元一直未付。经原告朱**多次催要,被告北柴村委会均认可欠款事实,但以没钱为由拖延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朱**提交的《挖沟清淤土方协议书》1份、北柴村引清沟结算协议1份、北柴村债务清理核实申报表1份、北柴村委会2012年10月12日出具的证明1份及其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朱**依约进行了施工,双方也进行了结算,被告北柴村委会理应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北柴村委会仅支付了工程款1万元,余款10062元一直拖延未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朱**要求被告北柴村委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062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市历**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拖欠款项10062元。

二、被告济南市历**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经济损失(以10062元为基数,自1999年11月8日起至2013年12月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济南**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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