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闫良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反诉原告均于2O14年12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闫良阶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99元,由原告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2元,由反诉原告闫良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