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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丽贝亚**山东分公司与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山东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民法院作出(2014)市民初字第2346-2号民事裁定,驳回北京丽贝亚**山东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北京丽贝亚**山东分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丽贝亚**山东分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历城区,本案应由济南**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在立案时向本院提交了《铝合金窗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名称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楼铝合金成品窗制作及安装项目,工程地点为济南市经十纬五路,在行政区划上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因此,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被告北京丽贝亚**山东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北京丽贝亚**山东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北京丽**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经营地址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历城区,现办公地点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均不在济南市市中区的行政区划内,对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应由济南**民法院或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一审审理期间,齐**提交一份其与北京丽贝亚**山东分公司签订的《铝合金窗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合同中载明工程名称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楼铝合金成品窗制作及安装项目,工程地点为济南市市中区经十纬五路。

本案立案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装修工程地点在济南市市中区辖区内。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山东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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