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潍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栾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4)潍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