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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盛**限公司与单县东**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县东**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2)菏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2)菏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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