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县东**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2)菏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2)菏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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