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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限公司与淄博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淄博**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淄博**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3.50元,由上诉人淄博**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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