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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限公司与青岛中**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中**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被告在社会上涉案增多,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基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青岛**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青岛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本案立案标的为人民币832108.75元,符合青**层法院管辖范围,且影响范围不大,未达到“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程度。又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胶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胶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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