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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福**有限公司与薛**、薛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福**有限公司与被告薛**、薛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福**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因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另一起相关案件中存在诸多违规、违法情况,若该案继续由本院审理,难以保证案件能得到公正审理,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所说不实,本院在接到撤诉申请后通知原告变更撤诉理由,原告未变更。

本案系(2014)崂民三辖初字28号移送本院,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辖终字第108号裁定书载明“本案与(2014)胶民初字第995号案件,系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因(2014)胶民初字第995号已经开庭,为充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征求二被告意见,二被告对原告撤回起诉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虽原告不实反映且无证据证明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存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但经征求二被告意见,二被告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均无异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的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0元,减半收取5160元,由原告青**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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