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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义**限公司与甘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初字第148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不属于一般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为上诉人厂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甘肃**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6月5日签订《风冷工艺煤气站合同书》,合同约定: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产量指标及设备选型意见由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建造Φ3.6米两段式煤气发生凤冷工艺煤气站,被上诉人负责提供煤气站的所有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上诉人负责煤气站内所有土建工程的施工并确保具备设备安装条件……。煤气炉设备是由被上诉人淄博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负责运输到上诉人处安装、调试,双方发生的业务系加工承揽业务;涉案产品是在被上诉人处加工制作,被上诉人的加工行为地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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