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佰**有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佰**有限公司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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