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佰**有限公司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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