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王学龙、山东潍**诸城分公司、诸城孟友烟叶生产专业合作社、山东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王军委、王学龙、山东潍**诸城分公司、诸城孟友烟叶生产专业合作社、山东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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