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月永与被告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鞠月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速递费60元,合计172.5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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