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滕州市张汪镇前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滕州市**民委员会的存款1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