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威**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枣庄**程公司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程有限公司与枣庄**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山东**限公司、山东**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王**与山东大**有限公司、枣庄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翟**与王*管辖裁定书
东营市**限公司与荆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营市**责任公司与东营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许**等13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江苏省盐**东营分公司、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海**任公司与山东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