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东营华**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海**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该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被告山东海**任公司支付原告东营华**限公司工程款92万元,具体付款方式为:2008年7月30日之前支付30万;2008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30万;2008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32万。
二、案件受理费14829元,减半收取7415元,由原告东营华**限公司负担3707元,被告山东海**任公司负担3708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