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东营市东营**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东营华**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仲裁字第244号裁决书,于2013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东营华**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营华**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华**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华**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帐号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