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东营市东营**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东营华**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仲裁字第244号裁决书,于2013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东营华**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营华**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华**发有限公司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华**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两套。
二、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毁损、出卖、转让以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