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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南通建**限公司、南通建**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上诉人南通建**限公司、南通建**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0)福民一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和上诉人南通建**限公司、南通建**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和上诉人南通建**限公司、南通建**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和上诉人南通建**限公司、南通建**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314元,减半收取4157元,由上诉人张*负担3170元,由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南通建**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98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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