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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曹**、中交二航局青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金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金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纪广安,被上诉人曹**的委托代理人牟秀社、被上诉人中交二航局青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户兴庭、孙*,被上诉人中交二航局青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户兴庭、孙*,被上诉人中交第二**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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