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李**因与被上诉人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