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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李**、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李**因与被上诉人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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