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山东济**有限公司、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山东**有限公司、杨**、杨*2、杨*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诉来本院。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1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协议,原告采用包清工方式承包辰欣药业203车间冷水机组管道安装工程,协议价款为65000元。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是被告尚欠44570元未付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为,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山东济**有限公司、杨**、杨*2、杨*3经本院多次查找,仍不能确定并送达起诉材料,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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