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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山东通**限公司、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通**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

发回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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