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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韩**、济宁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韩**、济宁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被告韩**不服该判决,向济宁**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济民终字第1847号民事裁定,撤销(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6元,减半收取218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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