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韩**、济宁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被告韩**不服该判决,向济宁**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济民终字第1847号民事裁定,撤销(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6元,减半收取218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