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济宁**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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