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迪尔**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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