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师红升诉被告济宁圣**团有限公司、被告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济宁圣**团有限公司、被告潘**名下的存款9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