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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邦**限公司、李**与信邦**限公司、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信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山东**限公司、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泰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邦**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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