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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被告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诉称,2006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个人住宅工程交给原告承建,工程完工后进行了结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被告尚欠原告4456元,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被告支付3500元,为追要此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3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我欠原告3500元属实,我没有给原告钱是因为原告所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自行改变图纸,我二楼小卧室窗户过梁有两条裂缝,二楼餐厅过梁断裂,通气孔不通,原告管理混乱,监管不利。在预支顶子时多次打电话催促原告回来监管,原告置之不理,造成这一切后果,按照建设合同法的规定应是终身负责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0日,原告郝**与被告赵**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郝**承建被告赵**的住宅楼二层楼(从基础以上承包),承包方式为清工。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赵**尚欠原告人工费3500元。原告称结算后被告欠原告4456元,提交其书写的支付明细一份,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只认可欠人工费3500元。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3500元。庭审中,被告赵**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本院释明,被告赵**不提起反诉。案经开庭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郝**承建被告赵**的住宅楼,结算后被告赵**仍欠原告郝**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应当支付原告郝**人工费3500元。原告诉状中称结算后被告欠原告4456元,庭审时提了交其书写的支付明细一份,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只认可欠人工费3500元,且原告诉讼请求也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3500元,故本院认定被告赵**欠原告郝**人工费3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郝**3500元;

二、驳回原告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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