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限公司、山东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德**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限公司起诉,于2015年5月15日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限公司、山东东**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德**有限公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限公司、山东东**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42元减半收取15471元由原告济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