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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集团公司与荣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集团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民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集团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威海**集团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8.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集团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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