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威海市**有限公司与威海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委员会作出的(2013)威仲字第2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威海中**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1757022.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股东转移公司资产为由申请查封其股东赵*、郑*(zhengben)个人资产。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威海中**限公司股东赵*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长江路58号A区618号房产(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查封被执行人威海中**限公司股东zhengben郑*、赵*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31号海天名人广场5号楼1203室(烟房权证莱*第××号)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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