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威海建**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鲁*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威海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027213.5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卓**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民法院(2015)鲁*一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