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争诉被告赵**、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力争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力争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力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原告张力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滨州市**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滨州市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滨州市**有限公司与无棣**限公司、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河南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滨州**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滨州**限公司与滨州蓝**有限公司、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