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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郑**、聊城九**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郑**、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4)冠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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