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市**工程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后,原告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京市**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聊城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南京市**工程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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