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邢**与被告中闽建设**分公司、中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邢**撤回对被告中闽建设**分公司、中闽**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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