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季**、王**与连云港**有限公司、莒南县**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王**与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莒南县**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在山东省莒南县**居民委员会的债权28927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在莒南县**居民委员会的债权28927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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