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王**与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莒南县**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在山东省莒南县**居民委员会的债权28927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在莒南县**居民委员会的债权28927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