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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东**限公司与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东**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亿晨镍铬合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东**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办公楼、厂房、挖掘机6台(GC498LC两台、GC258LC四台)及装载机2台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临沂亿晨镍铬**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办公楼、厂房、挖掘机6台(GC498LC两台、GC258LC四台)及装载机2台一处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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